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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开放课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5-09-29 12:09  

 

 

【商院研(20157号】

 

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

开放课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发展,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促进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陕西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开放课题。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开放课题的规范管理,促进中心标志性成果和代表性成果的不断推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题性质与申报对象

第三条 本开放课题属于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独立立项、监审和验收的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

第四条 本开放课题的申报对象为中心内外研究人员根据本办法所申报的符合中心研究方向且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课题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五条 项目类别及申报范围:

1)成果类

 成果类项目是指没有立项但与中心研究方向一致的科研专著、编著和文艺创作等成果。中心每年征集一次成果类项目,并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给予资助。

2)科研专项类

①重大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研究;以商洛地方文化建设及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的科研项目;或以商洛地方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科研项目。重大项目每年立项指标原则上为1-3项。

  ②重要项目。指围绕本中心研究方向进行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重要项目每年立项指标原则上为1-4项。

③一般项目。指围绕本中心研究方向进行的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一般项目每年立项指标原则上为10项左右。

3)其他类

以中心名义申报的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其相关程序性费用由中心专项经费给予资助。

第六条 中心每年度公布一次《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申报课题项目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不予立项。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地方文化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研究课题范围内提出立项申请。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重大或重要项目。没有申报重大或重要项目的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一般项目。

第八条 科研专项类项目申请人条件:

1)重大或重要项目的申请者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其中之一:

①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本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对其立项申请作出五百字以上的书面推荐。

2)一般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中心统一安排。重大和重要项目应以课题组形式申报,中心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确定各类项目选题;第四季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次年第一季度公布同意立项的课题名录。

第十条 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中心各类项目;其中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课题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商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额度及对经费的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组成员应该是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同行专家,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1)重大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组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呈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进行立项表决。

2)重要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组进行充分评议,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即可立项。

3)一般项目经由专家评审组审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即可立项。

第五章  课题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和重要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重大和重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项目任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质量,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中心统一布置。一般在项目研究时段的中期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并实施检查。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等。

2)原则上中期检查合格者,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的论文公开发表,并在论文题目注释或包含作者简介的注释中标明“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阶段性成果”字样。

3)中心及时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未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更改研究计划。重大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重要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申报中心同意并备案。一般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变更项目责任人须经原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报中心同意并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2)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中心追回已拨经费,该项目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报中心项目。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来源与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中心开放课题资助经费源于商洛学院对中心划拨的专项建设经费。中心每年将专项建设经费的三分之二用于开放课题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条 成果类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助经费总额的30%,科研专项类资助总额不低于专项资助经费总额的60%, 其他类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单项资助经费额度为2-5万元。重要项目的单项资助经费额度为1-2万元。一般项目的单项资助经费额度为0.5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信息采集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印刷费、版面费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商洛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中心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项目责任人要填报《商洛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获得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归中心所有。

  (1)重大和重要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议,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申请结项者须提交由评审组签名的鉴定材料报商洛学院科研处备案。重大项目完成结项后,作为中心标志性成果上报;重要项目完成结项后,作为中心代表性成果上报。

2)专著、编著类成果出版必须在封面显要位置注明“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资助项目(附商洛学院校徽图样)”,并将出版物封面设计交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验收。

3)专著、编著类成果出版后,必须上交出版书籍100本到中心,作为中心科研成果资料入库。其中作为阶段性成果的论文刊发后,必须上交原刊1本到中心,作为中心科研成果资料入库。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结项者须填写《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项目结题报告书》,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中心汇总并集中向商洛学院科研处报送。

第二十七条 开放课题项目验收合格的标准为:

(1)重大项目的最终结项成果必须以专著或编著的形式呈现,一般应是一类出版社出版(以商洛学院科研处相关认定为准),且其中的阶段性成果必须在CSSCI来源期刊上刊发(至少1篇论文)。

(2)重要项目必须在CSSCI来源期刊上刊发1篇论文。

(3)一般项目必须公开发表2篇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刊发1篇论文。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是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其它各类项目可依自身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相应校级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并商洛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洛学院商洛文化暨贾平凹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商洛学院科研处                          2015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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